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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3民初1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株洲兴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曹俏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兴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曹俏俏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3民初1362号原告株洲兴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北路湘银小区世纪花园。法定代表人贺亦红。被告曹俏俏,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蔡子池街道办事处群英中路。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兴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曹俏俏合伙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株洲兴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的7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喻苗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伍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