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8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彭玲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玲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8565号起诉人:彭玲,女,汉族,1989年12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2017年6月8日,本院收到彭玲诉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穆院社区居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的起诉材料,其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为原告办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权分户手续;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经审查,本案起诉人彭玲为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穆院村穆中股份合作经济社成员,户代表为陈仲华,户内股权及成员证证号为060555009007-0068,彭玲持有10股。另起诉人彭玲与案外人陈智锋于2016年11月29日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自愿协议离婚,并由南海法院出具(2016)粤0605民初16649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于同日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本案争议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治管理的事务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因此,对起诉人的起诉,本院依法应当不予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对彭玲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潘国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黎泳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