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民初4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杭州蜂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洛阳麦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蜂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洛阳麦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4697号原告:杭州蜂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4楼。法定代表人:林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穷,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洛阳麦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275号(温州大酒店)综3号。法定代表人:仝庆超。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蜂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麦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蜂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杭州蜂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叶寅岗人民陪审员 袁方敏人民陪审员 朱田根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洑婵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