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122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覃乃斌、武鸣县红岭瘦肉型猪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乃斌,武鸣县红岭瘦肉型猪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2执22号申请执行人:覃乃斌,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壮族,南宁市人。被执行人:武鸣县红岭瘦肉型猪场,住所地:南宁市武鸣区城厢镇红岭。负责人:梁美芬。本院在执行覃乃斌与武鸣县红岭瘦肉型猪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1、货款561165元;2、一审案件受理费473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412元和执行费8153.08元。经向银行、房产等部门查询,目前未发现本案被执行人武鸣县红岭瘦肉型猪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覃乃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武鸣县红岭瘦肉型猪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覃乃斌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光兴审判员  梁伟峰审判员  杨 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莫淑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