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刑更1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罪犯邬某某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邬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1782号罪犯邬某某,男,汉族,1976年4月3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长丰县人,现在安徽省合肥市义城监狱服刑。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2015)瑶刑初字第005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邬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市义城监狱于2017年5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市义城监狱以罪犯邬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邬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6年12月获表扬奖励一次。另查明,该犯目前家庭困难,本人在狱内消费正常。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安徽省长丰县司法局水湖司法所出具的证明、该犯服刑监区出具的狱内消费大帐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邬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邬某某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7年10月5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华琳审判员 潘中潮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小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