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刑监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发元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晋刑监字第152号刘发元:你因原审被告人刘发元、秦红则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不服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2012)长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以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改判你无罪。经本院审查,原判认定2011年12月9日上午9时许,原审被告人刘发元以施工占地补偿款太少、秦红则以施工对自家房屋损害严重为由,与其他对工程施工有诉求的村民一起,纷纷聚集到山西省××县东,对正在施工的跨太焦铁路特大桥47号墩8号桩施工进行阻拦,导致发生塌孔事故,经鉴定,直接经济损失为81224元的事实清楚。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经原一审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开庭举证、质证的贺东海的报案材料,证人秦某、程某、张某、王某、薛某、魏某等人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中南铁路专钱征地���偿花名表、长子县慈林镇秦家庄村村委主任秦书峰的情况说明等书证及刘发元、秦红则的供述等,以上证据足以证明你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生产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犯罪事实。故你所提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刘发元、秦红则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