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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刑初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丽鹃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鹃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刑初739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丽鹃,女,1988年1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石狮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石狮市。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3月3日被羁押,同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7)7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丽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玳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丽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间,被告人陈丽鹃先后二次在其租住的石狮市九二路911巷31号403室,容留洪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2.2017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陈丽鹃在上述租住处,容留洪某、王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3.2017年1月底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陈丽鹃在上述租住处,容留王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被告人陈丽鹃于2017年3月3日在石狮市凤里街道轻机路一便利店内被公安人员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丽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洪某的证言,石狮市公安局制作的提取笔录及证人洪某、王某的辨认笔录,尿检现场检测报告书及检测照片、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告人陈丽鹃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丽鹃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丽鹃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并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丽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日起至2017年8月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明晶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黄子杰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