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3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许平与被告成都市嘉妮诺鞋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朝阳立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平,成都市嘉妮诺鞋业有限公司,成都朝阳立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3636号原告:许平,住成都市,身份证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成都市嘉妮诺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陈秋。第三人:成都朝阳立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XX。原告许平与被告成都市嘉妮诺鞋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朝阳立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许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许平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范 灵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子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