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21民初1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惠跃东与王士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跃东,王士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21民初1451号原告:惠跃东,男,197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王士文,男,196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惠跃东与被告王士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惠跃东于2017年6月8日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惠跃东在宣判前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跃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惠跃东负担。审判员 陈 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赵新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