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29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永帅与深圳市科隆电子有限公司、谷敬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帅,深圳市科隆电子有限公司,谷敬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29421号原告王永帅,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谢泽烽,广东腾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衍任,广东腾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科隆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法定代表人王三雄。被告谷敬林,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帅与被告深圳市科隆电子有限公司、谷敬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的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3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柯 璇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许家丽(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