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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29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永帅与深圳市科隆电子有限公司、谷敬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帅,深圳市科隆电子有限公司,谷敬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29421号原告王永帅,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谢泽烽,广东腾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衍任,广东腾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科隆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法定代表人王三雄。被告谷敬林,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帅与被告深圳市科隆电子有限公司、谷敬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的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3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柯    璇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许家丽(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