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02执保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刘明、安庆市化工轻工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明,安庆市化工轻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2执保117号申请人刘明,男,196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申请人安庆市化工轻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宜城路中段改造工程厦华商住楼5号室。法定代表人汤爱国,董事长。申请人刘明与被申请人安庆市化工轻工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安庆市化工轻工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安庆市化工轻工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程方长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白兆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