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4民初1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高玉发与孙连甫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玉发,孙连甫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4民初1164号原告:高玉发,男,1969年11月13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铁力市。被告:孙连甫,男,1963年3月3日出生,住址庆安县。原告高玉发诉被告孙连甫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高玉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玉发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计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于海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