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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2民初1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孙胜威、河南恒通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孙胜威,河南恒通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2民初1919号原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永和国际广场17层C区。法定代表人:樊皓,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金矿,男,汉族,1987年11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项城市。该公司员工。被告:孙胜威,男,汉族,1995年10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县。被告:河南恒通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乐县产业集聚区鸿宇路10号。法定代表人:马仲培,男,汉族,1988年8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南乐县。原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被告孙胜威、河南恒通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做出受理决定。原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孙胜威、河南恒通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姜相恩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韦龙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