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辖终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与董云龙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原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董云龙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辖终6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原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田灿斌,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云龙,男,196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莒县。上诉人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董云龙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6)鲁0102民初301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公司住所地在济南市市中区,为方便诉讼本案应由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董云龙在答辩期内未作书面答辩。本院查明,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在一审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公司于2016年8月17日由济南市历下区迁至济南市市中区。本案一审法院立案日期2016年5月13日。本院认为,本案系保险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七条规定:“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原审法院受理本案时,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济南市历下区,原审法院对该案行使管辖权,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卫审判员 郑国栋审判员 李亚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亓玉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