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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271执3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三亚领航广告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联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亚领航广告有限公司,海南联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0271执3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三亚领航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某燕,该公司副总经理。被执行人:海南联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雄,该公司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三亚领航广告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联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2016)琼0271民初629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三亚领航广告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依据生效判决,海南联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三亚领航广告有限公司支付定制款135800元以及违约金(以本金135800元按年利率9%从2016年3月29日起计算至债务付清之日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限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2017年6月6日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三海南联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银行中存款147224.20元(其中本金135800元、违约金8012.2元、案件受理费1475元、本案执行费1937元)。本院认为,本案债权金额已执行到位,应将已扣划至本院当事人案款专用账户的执行款向申请执行人三亚领航广告有限公司支付后,予以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从本院当事人账户中,将依法扣划的被执行人海南联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45287.2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三亚领航广告有限公司,用以清偿本案的全部债务;余款1937元用于缴纳本案的执行费。二、本院(2016)琼0271民初629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初美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月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