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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刑更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黄勇林减刑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2刑更355号罪犯黄勇林,男,1981年11月14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居住地广东省汕头市,现在陕西省崔家沟监狱服刑。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1日作出(2010)碑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勇林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6月8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二00九年十二月六日至二0二二年二月五日止。现陕西省崔家沟监狱于2017年5月4日提出减刑意见书,认为罪犯黄勇林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5月15日报送本院审理。陕西省铜川崔家沟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审查意见,同意陕西省崔家沟监狱对该犯的减刑提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重视“三课”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奖励积极二十六个。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勇林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二0二一年六月五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超宁审 判 员  刘延川代理审判员  李浩楠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杨花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