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2执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周晓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周晓英,方素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2执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组织机构代码为69820691-5)。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钱湖北路942号(奥丽赛大厦)。代表人:彭宗义,行长。诉讼委托代理人:郑勇、邵云,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晓英,女,197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慈溪市。被执行人:方素珍,女,1948年1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周晓英、方素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周晓英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执行款222255.75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方素珍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扣划了被执行人方素珍名下的银行存款29135.34元,尚欠193120.41元。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钧审 判 员 舒 杰代理审判员 胡 锐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书 记员 徐蒋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