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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2执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邓红琼申请执行王传江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红琼,王传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253号申请执行人:邓红琼,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东塔镇。被执行人:王传江,男,汉族,住河南省杞县。本院在执行邓红琼与王传江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邓红琼依据本院做出的(2010)三民初字第659号民事判决,依法享有债权金额21500元(从2011年3月至2017年2月被执行人王传江应给付的抚养费,不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扣划了被执行人王传江银行存款1834元,申请执行人邓红琼本次尚有债权金额19666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王传江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邓红琼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也提供不出财产线索,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得以实现的债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 敏审判员 曾 波审判员 陈善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蒋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