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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4执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山西申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申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4执443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址:江苏省。法定代表人:孙建强,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山西申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址:运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申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山西申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我辖区内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山西申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辖区内,特委托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代为执行(2016)晋0824民初92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晋0824执4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淑菁审 判 员  薛艺霞人民审判员  韩瑞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邢聪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