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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3民初1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夕瑞诉李如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夕瑞,李如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昌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3民初1460号原告张夕瑞,男,汉族,生于1954年5月13日,住四川省平昌县白衣镇文昌街18号,公民身份号码511923195405133117。被告李如贵,男,汉族,生于1951年2月13日,住四川省平昌县岳家镇新岳街南段1501号,公民身份号码513028195102133333。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昌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雷晓,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夕瑞诉李如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夕瑞未在指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沈 玮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云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