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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5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重庆市南川区泰城钢化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创高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符和平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南川区泰城钢化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创高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符和平,武汉创高建装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瑞丰钢化玻璃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5381号原告:重庆市南川区泰城钢化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平镇景秀村7社。法定代表人:韩国才,总经理。被告:武汉创高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村2号附21号2楼。负责人:程进。被告:符和平,男,196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武汉创高建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1328号19层C、D座。法定代表人:程进。被告:重庆瑞丰钢化玻璃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板桥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魏晓平。原告重庆市南川区泰城钢化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武汉创高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符和平、武汉创高建装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瑞丰钢化玻璃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因本案被告下落不明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向原告送达了缴纳诉讼费通知,并告知其在7日内补缴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且未申请对诉讼费进行减、免、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211元,减半收取为2105.5元,由原告重庆市南川区泰城钢化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邱 颖人民陪审员  曹荣书人民陪审员  邓 培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