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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5执保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尚生、张卫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尚生,张卫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保351号申请人:王尚生,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张卫国,男,住齐河县。申请人王尚生与被执行人张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鲁1425民初196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张卫国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卫国名下的位于齐河县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为Z1××29。查封价值为4万元。查封期间不得出租、办理转让、抵押、变更、过户手续,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颜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X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