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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03执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曲靖市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分行申请执行邓XX、杨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靖市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分行,邓XX,杨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3执600号申请执行人:曲靖市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分行。住所地:蒙自市文萃路龙泰花园F幢。代表人:杨XX,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男,1984年10月3日生,汉族,系曲靖市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分行风险控制部经理,住蒙自市明珠家天下。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1990年8月24日生,男,汉族,系曲靖市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分行员工,住蒙自市民安路。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邓XX,女,1982年1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蒙自市生态佳园小区。被执行人:杨XX,男,1981年6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蒙自市生态佳园小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曲靖市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分行与被执行人邓XX、杨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曲靖市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分行于2017年6月9日以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该撤回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蒙自市人民法院(2017)云2503执60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勇联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陈 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