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6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周镇涛与黄俊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镇涛,黄俊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6341号原告:周镇涛,男,198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告:黄俊炫,男,199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原告周镇涛与被告黄俊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伍晖仪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周镇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俊炫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被告于2016年11月24日前还款。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至今分文未还。经多次催收无果,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向被告黄俊炫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但被告既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据此,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借款合同、收据、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复印件、手机银行转账记录打印件(提供手机核对)。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其主张的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查明:原告周镇涛与被告黄俊炫系多年朋友。2016年11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借款期限为三天,即2016年11月24日到期。其后,原告于当天通过掌上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的银行账户支付了款项20000元,被告收款后于当天向原告出具了收据予以确认。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至今分文未还,经催收无果,原告遂于2017年4月27日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本院认为,本案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与被告的借款关系属民间借贷。原告对此提供了借款合同、手机银行转账记录打印件、收据予以佐证双方存在借款关系并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本金,显属违约,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理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黄俊炫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周镇涛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黄俊炫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伍晖仪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陈玉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