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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2民初8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周忠信和俞延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忠信,俞延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2民初8303号原告周忠信。被告俞延年。原告周忠��与被告俞延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周忠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俞延年给周忠信返还借款本金90000元及2013年以前尚欠红利20000元;2、请求俞延年给周忠信返还2014-2016年三年的约定红利90000元;3、请求俞延年给周忠信返还违约逾期资金占用利息14256元(1999-2009年计11年,每年21600元×6%)上列三项欠款合计214256元。事实与理由:1997年被告借去原告的90000元,用于房地产开发经营。双方约定:红利按每月2%计付,1998年底本息一次还清。此后,被告违约,逾期至今。2010年-2011年被告返还给原告红利160000元。2013年5月8日计算,欠款310000元(含本金90000元,红利220000元)。并约定从逾期十二年后的2010年起,红利调高为每年30000元。写在借款字据686号上。2013年8月被告返还给原告红利200000元。此后,被告拒绝返还欠��,原告只得起诉于法院。2015年5月19日,原告以诉请被告返还欠款110000元起诉于城关区人民法院,审理中原告增加诉请60000元,法规不允许。于2015年9月2日撤诉。2015年9月14日,原告以诉请被告返还借款170000元,由于原告当时得病了,行动不便,后原告病重住院又在外省治疗,造成法庭没有开庭。只得于2016年5月20日撤诉。现原告再次起诉,望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兰州延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是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所提供的借款字据中兰州延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加盖有公章、借款人明确载明为兰州延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俞延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原告依据借款字据提起诉讼其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忠信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雅茹审 判 员  文朝霞人民陪审员  曹乃心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莫玉连????????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