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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刑更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黄宇平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宇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刑更138号罪犯黄宇平,男,1982年11月25日出生于湖南省郴州市,汉族,小学文化,系累犯。现在湖南省岳阳监狱九监区服刑。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于2012年10月25日作出(2012)苏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宇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0元(执行期间已缴纳500元,本次缴纳180元)。刑期自2012年1月11日起至2019年1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作出裁定,对其共减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1月10日。执行机关岳阳监狱于2017年5月15日提出减刑建��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罪犯黄宇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考核分2646分,折合记表扬四次,余246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罪犯黄宇平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有一次扣分现象,即:2016年5月10日,在厂房于他犯发生争吵并动手,扣奖励分60分。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黄宇平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执行机关认定罪犯黄宇平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帐、罪犯考核奖励登记表、考核处罚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认罪服法书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犯黄宇平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黄宇平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宇平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8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玲审 判 员  周四平人民陪审员  魏国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任 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