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执3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宋国祥与吴振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3441号申请执行人:宋国祥,男,1970年3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被执行人:吴振雷,男,198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现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沪0112民初31408号判决,在执行宋国祥与吴振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吴振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支付人民币1262.89元及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吴振雷存款人民币1312.89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炜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陈声雷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