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2民初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拥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曾字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攀枝花市拥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曾字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22民初622号原告:攀枝花市拥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盐边县。法定代表人:曾勇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连峰,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字全,男,汉族,1971年02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隆昌县。原告攀枝花市拥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曾字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17日立案。原告攀枝花市拥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0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攀枝花市拥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诉,系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其行为合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攀枝花市拥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原告攀枝花市拥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明均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 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