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3执41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支行、卢贺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支行,卢贺明,卢六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03执41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支行,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凤城街道办沿河西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2857943614D。负责人:陈良书,行长。委托代理人:张万春、卢锦森,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支行员工。被执行人:卢贺明,男,汉族,1971年7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卢六清,女,汉族,1970年3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支行与被执行人卢贺明、卢六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6)闽0803民初183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支行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责令其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458634.78元及利息。本院多次派员前往被执行人家中调查、执行及向车管、房管部门查询,并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卢贺明、卢六清财产。经查明:卢贺明的房产本院已查封,本院已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并委托厦门中利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抵押物进行评估,但评估公司以土地证为划拨地且未分割、房产总建筑面积无法确定为由无法接受该评估委托。本院将评估公司意见送达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为该房产暂时难以处置,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标的458634.78元暂未执行到位。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锦 安审判员 陈 炳 煌审判员 卢 运 发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赖智玲(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