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81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倪喜有与王志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喜有,王志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81执5号申请执行人倪喜有,女,194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王志永,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执行倪喜有申请执行王志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581民初782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斯日古楞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党 德 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