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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81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倪喜有与王志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喜有,王志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81执5号申请执行人倪喜有,女,194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王志永,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执行倪喜有申请执行王志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581民初782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斯日古楞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党 德 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