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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刑更字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谌福建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谌福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刑更字193号罪犯谌福建,男,1972年10月23日出生于湖南省安化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在湖南省岳阳监狱第十三监区服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2014)资刑初字���287号刑事判决,以谌福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本次缴纳3000元),刑期自2014年4月13日起至2018年6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岳阳监狱于2017年5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谌福建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分2633分,折合记表扬4次。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帐、罪犯考核奖励登记表、考核处罚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认罪服法书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呈报罪犯谌福建在执行期间的悔改表现及改造情况,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谌福建在执行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谌福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10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辅审 判 员  许震鹏人民陪审员  魏国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陈倩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