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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5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高敬卫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影,高敬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5刑初241号自诉人王晓影,女,1968年6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被告人高敬卫,男,1975年2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拉考县。自诉人王晓影以被告人高敬卫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控诉。自诉人诉称,2017年1月19日,自诉人根据兰考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兰民初字第00739号民事调解书,向法院申请执行高敬卫。兰考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7)豫0225执288号执行裁定书,限被告人高敬卫立即执行兰考县人民法院(2014)兰民初字第0073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告人拒不履行。自诉人认为被告人有能力履行但采取逃避执行的手段拒不履行及拒不报告财产,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高敬卫的刑事责任。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王晓影于2017年6月9日以被告人高敬卫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高敬卫的控诉。经审查,本院认为,自诉人王晓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自诉人王晓影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马俊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杨峰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