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2民初1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莘县运兴达运输有限公司与赵占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莘县运兴达运输有限公司,赵占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民初1787号原告:莘县运兴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大张家镇建设所二楼。法定代表人:唐延润,总经理。被告:赵占军,男,197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莘县运兴达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占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莘县运兴达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莘县运兴达运输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明久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冀相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