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2民初1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原告于庆春与被告高凤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庆春,高凤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2民初1235号原告:于庆春,男,1960年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东港市新兴管理区,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告:高凤海,男,1982年6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密山市,现住黑龙江省密山市。原告于庆春与被告高凤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于庆春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于庆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于庆春负担。审判员 褚连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曹 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