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民辖终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陈钧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陈钧,廖锦强,黄四牯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6民辖终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邕路364号。法定代表人:邓振民,副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钧,男,196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东兴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廖锦强,男,196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原审被告黄四牯,男,197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上诉人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钧、廖锦强、原审被告黄四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兴市人民法院(2017)桂0681民初4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被告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2017)桂0681民初463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没有法律依据。理由为:本案为债权债务纠纷案件,东兴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案应由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市管辖。请求撤销东兴市人民法院(2017)桂0681民初463号民事裁定,将本案依法移送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市审理。被上诉人未作答辩。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上诉人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邕路364号,本案合同履行地为东兴。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东兴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被上诉人陈钧、廖锦强选择合同履行地东兴市人民法院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东兴市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学泳审判员 李元东审判员 唐光尚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秋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