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凤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兴与被执行人赵亚洲建筑工程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兴,赵亚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凤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张兴,男,汉族,生于1965年10月11日,云南省凤庆县人,住凤山镇。被执行人赵亚洲,男,汉族,生于1973年6月26日,云南省凤庆县人,住凤山镇。申请执行人张兴与被执行人赵亚洲建筑工程纠纷一案,凤庆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7日作出(2008)凤民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赵亚洲未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张兴于2008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兴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因被执行人赵亚洲家庭困难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张兴再三考虑后,自愿放弃被执行人赵亚洲给付3694.50元的经济损失,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凤庆县人民法院(2009)凤执字第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源泉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红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