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2民初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融达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新海建设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融达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新海建设工程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2民初657号原告:湖南融达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望城经济开发区桐林坳社区张家湾组0803287栋。法定代表人:杨经武,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宋佳,男,公司员工。被告:杭州新海建设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梓树村。法定代表人:江宏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浩,浙江恩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湖南融达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新海建设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湖南融达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同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融达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融达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605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3028元,由原告湖南融达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剑波人民陪审员 邱银春人民陪审员 文艳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金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