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02执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孙祥与赤峰红山区东城街道东郊村委员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祥,赤峰红山区东城街道东郊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678号申请执行人:孙祥,男,住赤峰市。被执行人:赤峰红山区东城街道东郊村委员会,住赤峰市。本院在执行孙祥与赤峰红山区东城街道东郊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案暂不具备执结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瑞新审判员  吴景宏审判员  张春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贝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