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1执1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某、陈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1198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男,199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申请执行人:陈某,男,194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杨某与被执行人陈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某作出撤回执行申请书,向本院申请撤回案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0321执11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冬冬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琳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