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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81民初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成志强与沭阳县祥羽鹅苗孵化场、仲从刚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志强,沭阳县祥羽鹅苗孵化场,仲从刚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81民初941号原告:成志强,男,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委托代理人:高全龙,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沭阳县祥羽鹅苗孵化场,住所地:沭阳县。投资人:仲从刚。被告:仲从刚,男,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仲伟喜,江苏名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成志强诉被告沭阳县祥���鹅苗孵化场、仲从刚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衍君独任审判。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沐阳县祥羽鹅苗孵化场委托养殖户养鹅协议》显示,合同当事人中乙方为“成文强”,且最后落款签名亦为“成文强”,原告主张“成文强”是其在浛洸镇使用的名字,但并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依照现有的证据未能证明原告成志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其并非本案适格原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成志强对被告沭阳县祥羽鹅苗孵化场、仲从刚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432.94元,原告成志强已预交,予以退回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衍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黄嘉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