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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1执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周电波、陈宝利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电波,陈宝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1执672号申请执行人:周电波,男,1990年3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陈宝利,男,1985年3月26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电波与被执行人陈宝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本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921执6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世林代理审判员  苏明亮人民陪审员  刘桂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耿玉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