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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1民初3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楚与李小鹤、董卫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楚,李小鹤,董卫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3809号原告赵楚,男,生于1990年12月19日,汉族,住禹州市。被告李小鹤,男,生于1988年9月3日,汉族,住禹州市。被告董卫平,女,生于1989年10月28日,汉族,住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楚诉被告李小鹤、董卫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依法撤回对被告李小鹤、董卫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楚撤回对被告李小鹤、董卫平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楚承担。审判员  魏艳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议书记员  孟凡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