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1民初3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楚与李小鹤、董卫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楚,李小鹤,董卫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3809号原告赵楚,男,生于1990年12月19日,汉族,住禹州市。被告李小鹤,男,生于1988年9月3日,汉族,住禹州市。被告董卫平,女,生于1989年10月28日,汉族,住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楚诉被告李小鹤、董卫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依法撤回对被告李小鹤、董卫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楚撤回对被告李小鹤、董卫平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楚承担。审判员 魏艳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议书记员 孟凡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