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4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晓光与李红梅、商丘市新星方圆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光,李红梅,商丘市新星方圆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4148号原告:刘晓光,男,汉族,1994年4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委托代理人高峰,河南省宁陵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红梅,女,汉族,1970年6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商丘市新星方圆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法定代表人:孟凡举。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住所地:商丘市。负责人赵国,职务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晓光诉被告李红梅、商丘市新星方圆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晓光在领取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的催缴诉讼费通知书后。在指定时间内仍未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史彩虹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张萌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