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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4民初18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辉与时寅寅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辉,时寅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4民初1844号之一原告:王辉,男,1980年6月12日出生,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时寅寅,男,1986年10月24日出生,住长春市绿园区。原告王辉与被告时寅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辉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时寅寅所有的坐落于长春市绿园区X号房房屋产籍及时寅寅所有的车牌号为X号小型轿车,并以原告王辉所有坐落于吉林市龙潭区X号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时寅寅所有的小型轿车车籍,车辆识别代号为X,发动机号为X;上述查封期限均为二年,查封期间不得毁损及办理抵押、抵账、买卖、转籍手续。2、查封时寅寅所有的坐落于长春市绿园区X号房房屋产籍,建筑面积:92.39平方米,产权证号:长房权字第X;3、查封王辉所有的坐落于吉林市龙潭区X号房屋产籍,建筑面积:53.76平方米,产权证号:吉(2016)吉林市不动产权第X号;上述查封期限均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毁损及办理抵押、抵账、买卖、转籍手续。原告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彭 涛审 判 员  方景俊审 判 员  鞠洪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闫俊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