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4民初18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辉与时寅寅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辉,时寅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4民初1844号之一原告:王辉,男,1980年6月12日出生,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时寅寅,男,1986年10月24日出生,住长春市绿园区。原告王辉与被告时寅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辉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时寅寅所有的坐落于长春市绿园区X号房房屋产籍及时寅寅所有的车牌号为X号小型轿车,并以原告王辉所有坐落于吉林市龙潭区X号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时寅寅所有的小型轿车车籍,车辆识别代号为X,发动机号为X;上述查封期限均为二年,查封期间不得毁损及办理抵押、抵账、买卖、转籍手续。2、查封时寅寅所有的坐落于长春市绿园区X号房房屋产籍,建筑面积:92.39平方米,产权证号:长房权字第X;3、查封王辉所有的坐落于吉林市龙潭区X号房屋产籍,建筑面积:53.76平方米,产权证号:吉(2016)吉林市不动产权第X号;上述查封期限均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毁损及办理抵押、抵账、买卖、转籍手续。原告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彭 涛审 判 员 方景俊审 判 员 鞠洪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闫俊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