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115民初3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贵州山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曾书明、王肖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山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曾书明,王肖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15民初3606号原告:贵州山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金阳新区野鸭乡阳关村小寨。法定代表人:张延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晓华,该工作职工。被告:曾书明,男,1983年7月13日出生,黎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被告:王肖霞,女,1984年3月20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山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曾书明、王肖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山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60元,由原告贵州山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雷雷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黄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