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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82执恢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冯春杨与被执行人赵俊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春杨,赵俊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82执恢17号申请人执行人:冯春杨,男,1975年10月27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执行人:赵俊林,男,1966年1月14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冯春杨与被执行人赵俊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就争议的事项已经自行达成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冯春杨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本院(2014)北青民初字第010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2014)北青民初字第010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磊审判员 卜义利审判员 佟大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胡冬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