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5民初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周瑶丹、吴某1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瑶丹,吴某1,吴某2,吴某3,吴某4,吴某5,吴芝泽,陈雄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85民初303号原告:周瑶丹,女,198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电白县。系死者吴某6的妻子。原告:吴某1,女,200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死者吴某6的女儿。原告:吴某2,女,200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死者吴某6的女儿。原告:吴某3,女,200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死者吴某6的女儿。原告:吴某4,女,201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死者吴某6的女儿。原告:吴某5,男,201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死者吴某6的儿子。原告:吴芝泽,男,195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死者吴某6的父亲。原告:陈雄娟,女,195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死者吴某6的母亲。以上八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志,广东金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住所地:茂名市高凉中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0894951824L。法定代表人:杨松柏。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启康、许幸,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瑶丹、吴某1、吴某2、吴某3、吴某4、吴某5、吴芝泽、陈雄娟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下称人民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八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志,被告人民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启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人民保险公司赔偿原告1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9日,吴某6驾驶粤K×××××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K×××××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搭载叶亚发)沿沈海高速往广州方向行驶,03时25分许,行至3197km+400m路段时,碰撞同车道前方由彭水平驾驶的粤K×××××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搭载汪华汉)牵引粤K×××××号重型罐式半挂车(第一次事故);随后由吴妃六驾驶的粤G×××××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G×××××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先后碰撞同车道前方粤K×××××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K×××××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和粤K×××××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K×××××号重型罐式半挂车(第二次事故)。两次事故造成吴某6经医生抢救无效死亡,叶亚发、吴妃六受伤,三车装载货物(粤K×××××号重型罐式半挂车车上货物沥青泄露)及车辆和路产不同程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第一次事故,吴某6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彭水平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叶亚发、汪华汉无责任。第二次事故,吴妃六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某6承担此事故的次要事故,叶亚发无责任。各原告是死者的继承人。吴某6生前从事司机职业,有稳定的收入,应按城镇标准计算,此次事故造成原告的损失如下:1、死亡赔偿金:34757.2元/年×20=695144元;2、丧葬费:72659元÷2=36329.5元;3、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4、被抚养人生活费:436442.7元(父亲吴芝泽25673.1元/年×16÷3=136923.2元;母亲陈雄娟25673.1元/年×20÷3=171154元;女儿吴某125673.1元/年×6÷2=77019.3元;女儿吴某225673.1元/年×7÷2=89855.85元;女儿吴某325673.1元/年×9÷2=115528.95元;女儿吴某425673.1元/年×13÷2=166875.15元;儿子吴某525673.1元/年×15÷2=192548.25元。根据法律规定,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以上被抚养人的情况,前15年每年抚养费按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计算,即25673.1元/年×15=385096.5元,第16年为25673.1元/年÷3×2人=17115.4元,第17年至20年为25673.1元/年÷3×4年=34230.8元。共计385096.5元+17115.4元+34230.8元=436442.7元);5、误工费3000元;6、交通费2499.98元。以上损失合计1213405.18元。经查,肇事车辆粤K×××××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处购买了100000元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及其不计免赔特约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由于原告还有人身损失496702.59元(1213405.18-716702.59)未获赔偿,被告应在车上人员险赔偿限额内赔偿100000元给原告。被告人民保险公司答辩称,1、原告没有保险金请求权。本案为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根据《保险法》规定,仅有被保险人才具有保险金赔偿请求权,本保单被保险人为叶亚发,各原告并非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并根据投保人叶亚发的申请,被告同意自2016年12月8日0时起,对号牌为粤K×××××的机动车车辆保险单作修改,本保单第一受益人改为大庆市日昇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单笔赔付超过5000元需经第一收益人出具不欠贷款证明后方可支付。2、原告的损失应当先由粤K×××××号车及粤G×××××号车交强险限额及商业险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部分,再按照责任比例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3、原告应当按照农村人口计算损失。原告无法证明吴某6生前已在城镇居住满一年以上,也无法证明吴某6生前在城镇有固定收入。4、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的经济损失应依法重新核定。5、本案各方当事人已经向原告赔偿的部分应当依法核减。6、被告依法依约无需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原、被告双方无异议的事实予以确认。粤K×××××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粤K×××××号重型罐集装箱半挂车的实际支配人为叶亚发,发生事故时驾驶人为死者吴某6。粤K×××××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不计免赔100000元的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两次交通事故造成吴某6死亡。需要由死者吴某6扶养的有7人,分别为:死者的父亲吴芝泽,死者的母亲陈雄娟,死者的女儿吴某1,死者的女儿吴某2,死者的女儿吴某3,死者的女儿吴某4,死者的儿子吴某5。另查明,八原告就其损失已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案号为(2017)粤0785民初302号。本院依法核实原告因该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为1201228.18元,并依法判决由人民保险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共赔偿670614.09元给原告。本院认为,本案属责任保险合同纠纷,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提供了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医学证明书、交通费发票等证据,本院应予采信。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原告的主体资格是否适格。被告人民保险公司辩称原告没有保险金请求权,因本案为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仅被保险人才具有保险金赔偿请求权,而保单的被保险人为叶亚发,各原告并非保险合同的当事人。由原告提供的机动车商业险保险单可见,被保险人为叶亚发,投保车辆为粤K×××××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人民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不计免赔100000元的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及第六十五条第四款:“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之规定,从投保的险种来看,该险种是被保险人对驾驶人员可能发生的事故并因其所造成驾驶人员的人身损失由承保保险公司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死者吴某6作为事故发生时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致其死亡,其近亲属有权向被告人民保险公司主张由被告人民保险公司根据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的约定履行赔偿义务。被告人民保险公司应当在该险种的责任险限额100000元以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综上,各原告的主体资格适格。被告的抗辩理由理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因本起事故所造成原告的损失合计1201228.18元,扣减另案所赔偿的670614.09元,原告仍有530614.09元(1201228.18元-670614.09元)的损失未获赔偿。因此,被告保险公司应在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限额内赔偿原告100000元。原告的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100000元给原告周瑶丹、吴芝泽、陈雄娟、吴某1、吴某2、吴某3、吴某4、吴某5。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2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华明审 判 员 郝登荣人民陪审员 伍健勋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谭颖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