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4民终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蒋铁樵、蒋其昌共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铁樵,蒋其昌,蒋莹莹,邹超杰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民终6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蒋铁樵,男,194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上诉人(原审原告):蒋其昌,男,194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以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凌,浙江万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莹莹(曾用名龚兴鑫),男,195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邹超杰,男,198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上诉人蒋铁樵、蒋其昌因与被上诉人蒋莹莹、邹超杰共有纠纷一案,不服嘉善县人民法院(2016)浙0421民初4631号民事判决、(2016)浙0421民初46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蒋铁樵、蒋其昌以与被上诉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6月9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蒋铁樵、蒋其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蒋铁樵、蒋其昌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上诉人蒋铁樵、蒋其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谭 灿审 判 员  倪 勤代理审判员  杨维均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周 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