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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执1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长寿区凤城街道张三副食经营部与何剑平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寿区凤城街道张三副食经营部,何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5执1472号申请执行人:长寿区凤城街道张三副食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长寿区凤城市场。经营者:张小平,男,196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被执行人:何剑平,男,1964年9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寿区凤城街道张三副食经营部与被执行人何剑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6月9日,申请执行人长寿区凤城街道张三副食经营部向本院自愿申请撤销对何剑平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长寿区凤城街道张三副食经营部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15执14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传昌审 判 员  黄洪彬代理审判员  陈 瑶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