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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7执2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存江与被执行人南京尊皇娱乐有限公司、刘琦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存江,南京尊皇娱乐有限公司,刘琦,王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7执2722号申请执行人:陈存江,男,1981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被执行人:南京尊皇娱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801401-9,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交通路60号。被执行人:刘琦,男,1981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被执行人:王宁,男,1981年8月2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关于陈存江与南京尊皇娱乐有限公司、刘琦、王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溧商初字第8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21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有关单位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以上事实有各有关单位出具的回执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足够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案件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溧商初字第87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明审判员 王巧美审判员 杨 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周 琼 来自: